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时间追溯至2026年2月13日。春节临近,在广东打工的赵某通过某出行平台预约了一辆顺风车,目标是返回广西横州的家乡百合镇高祝村。恰在此时,韦某树也准备驱车返乡,顺路承接了赵某的订单。晚上19时48分,当车辆接近高祝村时,韦某树要求赵某下车。下车后,韦某树却发现赵某口吐白沫、失去意识。韦某树立即采取措施,掐住赵某的人中并清理其口鼻中的异物,同时寻求村民的帮助,联系赵某的家属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急救人员到达后,虽然进行了持续的抢救,但可惜赵某还是不幸去世。警方随后确认证实赵某的死亡原因是“非暴力外伤致死”。
赵某的父母对事件提出异议,认为韦某树的车辆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其行为属非法运营。同时,他们还认为韦某树发现赵某发病后,优先寻找村民联系家属,耽误了救治的时间。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赵某通过出行平台发出的乘车请求,韦某树只是在返乡途中承接订单,属于分摊通行费用的共享出行行为,不是盈利性的运输行为,因此韦某树和他的私家车无需办理相关证件。法院认为赵某心源性猝死的发生是突发的,韦某树作为普通人并没有能力预见乘客的病情。在发现赵某病发后,韦某树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积极寻求帮助,已经尽到了救助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判断,赵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健康问题,而韦某树的驾驶行为以及救助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韦某树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按照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索赔20%的诉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2026-09-22